(2017)皖018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春园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园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园,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住安徽省巢湖市徽。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园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园及其辩护人何宗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至12月10日,被告人杨春园分别在巢湖市黄麓镇唐疃村村民唐飞家中以及巢湖市西门加油站对面的力牌高级润滑油店二楼房间内多次组织黄某2、黄某3、唐某、黄某1、鲍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达人民币十余万元。杨春园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资金结算,以“抽头’’方式从中牟利人民币一万余元。2016年12月11日,巢湖市公安局黄麓派出所民警接到巢湖市黄麓镇腾飞大酒店张军的电话报警后赶至该酒店,依法传唤被告人杨春园至该所。归案后,被告人杨春园能如实供述事发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春园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等人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杨春园羁押表现建议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春园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春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春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春园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杨春园系传唤到案,并非自动投案,故不符合自首条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春园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结合被告人杨春园的羁押表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春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杨春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