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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崔宏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93号罪犯崔宏宇,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以罪犯崔宏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宏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至2025年7月24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崔宏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据此,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宏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