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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107、108、109、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开宏户、黄模新户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宏户,黄模新户,黄开略户,黄梅新户,李黄河,黄厚杨,黄国殷,黄厚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07、108、109、110号申请执行人黄开宏户代表人:黄开宏,男,194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模新户代表人:黄模新,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开略户代表人:黄开略,男,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梅新户代表人:黄梅新,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李黄河,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厚杨,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国殷,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厚枝,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黄开宏户、黄模新户、黄开略户、黄梅新户与李黄河、黄厚杨、黄国殷、黄厚枝物权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黄河、黄厚枝、黄厚杨、黄国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黄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思县环城东路支行62×××48账户的存款6626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厚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思县团结路营业所60×××36账户的存款6626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黄厚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思县团结路营业所60×××96账户的存款6626元;四、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殷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21×××19账户的存款66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家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