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申请王永生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王永生,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永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执行被执行人王永生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5月起每月对被执行人王永生工资款账户予以全额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