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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697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委托代理人:李程,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小纲,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纲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