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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朝玺与刁望磊、刁秀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朝玺,刁望磊,刁秀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37号之二原告:秦朝玺,男,1933年1月出生,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闫召洗,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望磊,男,1995年11月出生,住郓城县。被告:刁秀来,男,1982年4月出生,住郓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负责人:袁庆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秦朝玺诉被告刁望磊、刁秀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朝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朝玺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