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立新与告袁泽、薛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新,袁泽,薛庆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02号原告:范立新。委托代理人:范丽霞(范立新姐姐)。被告:袁泽。被告:薛庆香。原告范立新诉被告袁泽、薛庆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立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立新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边万龙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