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立新与告袁泽、薛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新,袁泽,薛庆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02号原告:范立新。委托代理人:范丽霞(范立新姐姐)。被告:袁泽。被告:薛庆香。原告范立新诉被告袁泽、薛庆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立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立新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边万龙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