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吴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英,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7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涉及网络的侵权纠纷,被上诉人诉称的行为均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中,是通过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器上开展和实施的,上诉人的服务器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且被告住所地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吴英的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一村XXX号XXX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