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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瑞平、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瑞平,周小玲,陈燕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瑞平,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玲,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真,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瑞平、周小玲因与被上诉人陈燕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吴瑞平、周小玲上诉称,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玖麦房产网经营地在泉州市××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陈燕真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厦门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吴瑞平、周小玲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瑞平、周小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