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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书功与张其兵、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功,张其兵,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187号原告:张书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兵,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影,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书功与被告张其兵、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丽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其兵、张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功诉称:一、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8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直到全部借款还清为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张其兵、张影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180000元其中(2016年元月8日借20000元、2016年元月26日借30000元、2016年3月1日借50000元、2016年3月20日借50000元、2016年4月1日借3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使用一年还款,并约定利息月息2分。因原告在2017年4月2号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就是不还钱,原告无奈特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书功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张其兵与张影亲笔书写的借条5份,证明被告张其兵、张影欠原告现金18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3、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是合法夫妻。4、两个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同一户籍的家庭员。被告张其兵、张影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被告张书功举证的1、2、3、4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具有客观公正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其兵、张影系夫妻关系。2016年被告张其兵、张影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180000元其中(2016年元月8日借20000元、2016年元月26日借30000元、2016年3月1日借50000元、2016年3月20日借50000元、2016年4月1日借30000元),每笔借款均由被告张其兵亲笔书写了借条,并约定利息月息2分,该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书功与被告张其兵、张影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其兵、张影应当偿还所欠债务。原告张书功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其兵、张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功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每笔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张其兵、张影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3×××48。开户行: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执行款汇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