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新虎与刁保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新虎,刁保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49号原告尚新虎,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刁保朝,男,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虎与被告刁保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新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新虎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