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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新虎与刁保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新虎,刁保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49号原告尚新虎,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刁保朝,男,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虎与被告刁保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新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新虎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