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9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柱仙申请执行陈保荣、陈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柱仙,陈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9执737号申请人:李柱仙,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大学文化,教师,住寻甸县功山镇大东路*号。被执行人:陈保荣,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委会海洋哨村**号。被执行人:陈天平,男,汉族,1974年1月3日生,本科文化,教师,住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东盛小区。李柱仙申请执行陈保荣、陈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保荣、陈天平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陈天平工资直至清偿完毕。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执8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