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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畅与沈阳市和平区夜蒲西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沈阳市和平区夜蒲西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96号原告:刘畅,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夜蒲西餐厅,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16号。经营者:滕美。原告刘畅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夜蒲西餐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