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西平与邹荣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平,邹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平,男,生于1962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李维秀,女,生于1973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系申请执行人王西平之妻。被执行人邹荣华,男,生于1972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望龙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王西平申请执行邹荣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邹荣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邹荣华的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德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