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熊仕喜与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仕喜,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69号申请人熊仕喜,男。被执行人陈军,男。本院执行的熊仕喜与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字87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刚才款32500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89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