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兰、张继方与张天保、孙鸿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张继方,张天保,孙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继方,男,200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天保,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鸿珍,女,194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兰、张继方与张天保、孙鸿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兰、张继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三家庄社区DK-2号地16号楼3202室房屋一套的房卡交于申请执行人张兰,并且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兰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三家庄社区DK-2号地16号楼3202室房屋一套的房卡交于申请执行人张兰,并且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兰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132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