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亚秋与马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亚秋,马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419号原告:曲亚秋,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马肥,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亚秋与被告马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查清被告住址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曲亚秋承担。审判员 董彦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