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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亚秋与马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亚秋,马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419号原告:曲亚秋,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马肥,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亚秋与被告马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查清被告住址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曲亚秋承担。审判员  董彦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