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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古丽伯斯坦木·阿合尼亚孜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丽伯斯坦木·阿合尼亚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黑0110执517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古丽伯斯坦木·阿合尼亚孜,女,1994年10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古丽伯斯坦木·阿合尼亚孜罚金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