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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执民字第27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裴永顺与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永顺,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曲执民字第27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裴永顺,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刘洪,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执行裴永顺与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洪妻子范小白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洪妻子范小白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存款XX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红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