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504号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育林巷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系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某某,女,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