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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娟、马计武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娟,马计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娟。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计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程,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郝彦彬。原审被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娟、马计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兴庆路支行)、原审被告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65号-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娟、马计武上诉称,张娟现户籍在深圳市罗湖区,二人已移居深圳多年,应付诉讼十分不便。法律规定诉讼应当以方便当事人应诉为目的,本案应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且涉案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光大银行兴庆路支行与郝彦彬、张娟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贷款人即光大银行兴庆路支行,故西安中院作为贷款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