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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雪雄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雄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雪雄,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仓市。2008年3月9日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雪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欣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雪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雪雄在其住处太仓市浏河镇高成上海假日花苑130幢1单元1001室内,多次容留陆某、张某、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雪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雪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朱雪雄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行为,对第二、三节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雪雄于2016年5月份至11月期间,在其住处太仓市浏河镇高成上海假日花苑130幢1单元1001室内,多次容留陆某、张某、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雪雄在其住处太仓市浏河镇高成上海假日花苑130幢1单元1001室内,容留陆某、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雪雄在其住处太仓市浏河镇高成上海假日花苑130幢1单元1001室内,容留陆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雪雄在其住处太仓市浏河镇高成上海假日花苑130幢1单元1001室内,容留陆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未到庭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朱雪雄和“鸡毛”住在太仓浏河高成上海假日小区的852幢(130幢)1001室,他们每人一个卧室,房间还有个客厅,其在他们住处吸过几次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3月份,其和朱雪雄在浏河一个游戏机房玩捕鱼机,然后就一起到朱雪雄住处。朱雪雄从他卧室柜子里拿出冰壶和锡纸,锡纸里有冰毒,然后他们轮流用打火机烫吸冰毒。第二次是2016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微信上约了“倩倩”一起去了朱雪雄家。然后其、“倩倩”和朱雪雄一起在客厅轮流烫吸冰毒,之后“倩倩”先走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分别是2016年10月中旬和11月中旬,这两次都是晚上10点左右,其和朱雪雄、“鸡毛”一开始都在浏河的稻草屋网吧上网,是朱雪雄喊其到他们住处的。到了后,朱雪雄就拿出冰毒和锡纸、冰壶,然后三个人就轮流烫吸冰毒。第五次是2016年11月28日晚上23时许,其打电话问朱雪雄在干嘛,他说在和“鸡毛”吹牛,其就过去了。到了后看到朱雪雄和“鸡毛”已经在朱雪雄房间用一个冰壶在吸冰毒了,其也上去吸了几口冰毒,然后就走了。经其辨认,“倩倩”即冉某、“鸡毛”即张某。2、未到庭证人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入夏的时候的一天下午,“黄瓜”微信上约其一起去他朋友“兔子”家玩。其就打车到了“兔子”位于浏河高成一期852幢的1001室,其和“黄瓜”到的时候,“兔子”一个人在他家客厅用冰壶吸冰毒,“兔子”让他们一起,“黄瓜”自己烧自己吸,之后“黄瓜”烧其吸,后其就先走了。经其辨认,“黄瓜”即陆某、“兔子”即被告人朱雪雄。3、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别人叫其“鸡毛”。其从2016年6月左右住在浏河高成假日花苑852-1001室。这个房子是朱雪雄在2016年2、3月份开始租的,房租是朱雪雄一次性交的。其不交房租的,是朱雪雄让其跟他一起住的。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饭后,陆某来到朱雪雄的卧室,其在屋里客厅搞卫生。然后陆某和朱雪雄一起轮流在朱雪雄卧室里用冰壶烫吸冰毒,朱雪雄喊其过去玩,其就过去跟他们一起轮流吸了4、5口冰毒。第二次吸毒是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自己房间,朱雪雄在他自己房间。然后朱雪雄喊其到他卧室,他正在吸毒,其也上去吸了3、4口冰毒。过了几分钟,陆某来到朱雪雄的房间,陆某也上去吸了6、7口冰毒。4、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5、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浏河镇高成上海假日花苑130幢1单元1001室的产权人为王某。6、太仓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人朱雪雄前科劣迹情况。8、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朱雪雄的主体身份情况。9、被告人朱雪雄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7月左右,其从一个叫王某的那租了浏河高成上海假日一期130幢1001室。当时和他是口头协议。这个房子一开始是其一个人住的,后来张某来其房子临时住了住。其在这个房子里容留了别人两次吸冰毒。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陆某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在家。过了会,陆某来到其卧室,然后他就在其卧室里用冰壶烫吸了几口冰毒,之后隔壁房间的张某也过来吸了几口冰毒,之后陆某就走了。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其还是在自己卧室吸冰毒。过了会,陆某又来了,他知道其柜子里有冰毒和冰壶,就自己把冰毒和冰壶拿到客厅。其也跟他到了客厅,然后陆某就在客厅烫吸了5、6口冰毒。接着陆某跟其在客厅聊天,张某也从卧室走出来烫吸了好几口冰毒,把剩下的冰毒吸完,之后陆某就走了。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朱雪雄提出的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行为的辩解,经查,证人陆某、冉某的证言均可证明二人于2016年5月份期间在被告人朱雪雄住处吸食毒品的事实,证言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朱雪雄该节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的存在,故被告人朱雪雄的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雪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雪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雪雄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雪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光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心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