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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孙树娥与孙树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娥,孙树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639号原告孙树娥,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农民。被告孙树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农民。原告孙树娥诉被告孙树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日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树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孙树发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树发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树娥负担。审 判 长  焦武斌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彦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