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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春燕与吴东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燕,吴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46号原告:曹春燕,女,汉族,1963年9月3日生,广西省河浦县人,现住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升,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住本市。原告曹春燕诉被告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由于原告曹春燕不能提供被告吴东升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退还曹春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兰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