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殿堂诉被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南荒村民委员会、崔桂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堂,崔桂有,北票市蒙古营镇南荒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969号原告:王殿堂,男,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票市大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桂有,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花(系被告妻子),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南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志鹏,主任。原告王殿堂与被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南荒村民委员会、崔桂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王殿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堂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南荒村民委员会、崔桂有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桂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殿堂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吴 军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