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35号原告吴某,男,汉族,地址:洮南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还款,原告吴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