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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35号原告吴某,男,汉族,地址:洮南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还款,原告吴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