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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倩娜、郭刘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倩娜,郭刘社,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财保10号申请人:张倩娜,女,汉族,生于1995年3月13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刘红雨,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系张倩娜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郭刘社,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9日,住河南省原阳县。被申请人: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中段。申请人张倩娜于2017年5月25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郭刘社驾驶的大众牌豫B×××××号出租客运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倩娜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倩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豫B×××××号大众牌出租客运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张倩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素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红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