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薛冰昕、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冰昕,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73号申请人薛冰昕,女,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晓柯,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负责人万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景龙,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薛冰昕、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薛冰昕、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协商,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申请人薛冰昕各项损失共计10500元,于2017年6月9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超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