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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242号李伟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242号 开庭日期:2017年5月25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李伟 出生日期 1979年1月13日 民 族 彝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 业 无业 住 址 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0月22日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农场老七分场场部小卖部旁抓获被告人李伟,并在其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查获用空烟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9粒。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88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实,被告人李伟曾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四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8克,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黄丕华 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 二○一七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四 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