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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兆武与刘立军、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武,刘立军,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张兆武,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立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第三人: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武诉被告刘立军、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