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刘利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刘利勇,刘西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财保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住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112号建工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29396D。负责人:谢飞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利,女,汉族,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姝欣,女,汉族,该银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利勇,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址一:深圳市盐田区;住址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被申请人:刘西湖,男,汉族,1949年9月21日出生。住址一: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住址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查封第一被申请人刘利勇在广东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96.4%股权。2、请求查封第二被申请人刘西湖在广东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3.6%股权。3、以上查封请求以被申请人名下12557303.70元财产为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出具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4月2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利勇在广东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4.21%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刘西湖在广东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0.9%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