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夏新刚、夏乐荣、夏新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夏新刚,夏乐荣,夏新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01号。负责人:朱建设,系安化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爱,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安化县支行平口分理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安化县支行平口分理处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新刚,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夏乐荣,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夏新叶,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诉被告夏新刚、夏乐荣、夏新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