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吴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吴明,杜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29号长干西园A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4489-6。被执行人:吴明,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杜国栋,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明、杜国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明、杜国栋收入10440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驰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