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355号原告:林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某1,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某2,女,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