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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智琼诉田文佳、罗朝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文佳,李智琼,罗朝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佳,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显谋,男,系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琼,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北,男,系绵阳市涪城区华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推荐。原审被告:罗朝廷,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田文佳之夫。上诉人田文佳因与被上诉人李智琼、原审被告罗朝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5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文佳于2017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文佳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文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田文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建   国审 判 员 石      军审 判 员 代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婷书记员黄孟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