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兴乡陈孤家子屯。法定代表人:薛立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微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号楼1511室。法定代表人:吴经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华松,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16元返还上诉人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心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