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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涛、陈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涛,陈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701号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黄永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顺妍,该司职员。被告:刘涛,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小康,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陈小康返还代垫款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代垫电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涛、陈小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晴卢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