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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卫东与马凤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东,马凤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70号原告:高卫东,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凤棉,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卫东与被告马凤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高卫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卫东负担。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