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冯勤与周亚红、陈生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勤,周亚红,陈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冯勤,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周亚红,女,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陈生全,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执行人冯勤与被执行人周亚红、陈生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8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亚红、陈生全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亚红、陈生全银行存款人民币479722.9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励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