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候书深与杨小有、王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书深,杨小有,王爱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170号原告:候书深,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杨小有,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王爱玉,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候书深诉被告杨小有、王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书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书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书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候书深承担。审判员  崔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