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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凯与时文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时文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240号原告:李凯,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时文民,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溱水路与金城路兴弘花园西门。原告李凯与被告时文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 判 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乔培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