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天元区平恒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谢能文、谢细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元区平恒建筑器材租赁部,谢能文,谢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元区平恒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经营者罗树平,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谢能文,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被执行人谢细喜,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元区平恒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谢能文、谢细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