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芹诉周其红、白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芹,周其红,白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203号申请人:周芹,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周其红,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白菲,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芹诉被申请人周其红、白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其红所有位于都江堰市紫荆路(权0314xxx)房屋。原告周芹及案外人吕立自愿提供二人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滨江街道(权0255xxx)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其红所有位于都江堰市紫荆路(权0314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周芹及案外人吕立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滨江街道天府大道(权0255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第一、二项被查封财产限额分别为840000元。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