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深圳亿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黄奕钟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亿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黄奕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亿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南环路亿和工业园*栋第*层、第*层,*栋第*层、第*层;第九工业区亿和模具产业基地厂房A5栋一、二楼。法定代表人:胡晓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蓉,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文,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奕钟,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亿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亿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奕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3166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和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司确实存在订单不足、生产经营困难的客观情况。因此安排黄奕钟在内的多名富余员工暂时放假实属无奈之举,属于我司的经营模式调整和正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黄奕钟在我司向其发出的放假通知上签名确认,并无异议。放假期间,我司依法向黄奕钟支付了相应工资待遇,并不是无故要求其放假逼迫其辞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黄奕钟提交书面意见称:亿和公司虽然主张经营困难,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况,且其在无故安排我放假的同时又招聘新员工入职。亿和公司让我放假长达6个月之久,而没有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实是变相逼迫我主动辞职,分明是以此逃避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亿和公司随意安排员工放长假的做法是违法的,请求驳回亿和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亿和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中黄奕钟是否属于被迫辞职的情形。关于黄奕钟与亿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根据亿和公司自认的事实,其雇佣约900名员工,但仅针对包括黄奕钟在内的7名员工以生产订单不足为由放假,亿和公司对放假的客观原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亿和公司无客观原因给黄奕钟放假期间累计达5个月之多,在黄奕钟提出复工要求后仍未及时作出安排,应认定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黄奕钟以亿和公司无故给其放假为由主张被迫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亿和公司应向黄奕钟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亿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亿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