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一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执6号之一被执行人肖一明,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2016)鄂09民终212号民事判决肖一明应该履行的缴纳诉讼费义务中,因该案原告李志明亦依法向原一审孝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肖一明履行(2016)鄂09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中的法律义务,亦已立案执行。同时法律规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本院应将该执行诉讼费之执行一案移送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移送执行肖一明诉讼费之执行一案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波审判员 杨杰审判员 鲁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