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惠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惠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钱江工业园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7303299-0。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琴,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惠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7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春审判员 余 玮审判员 刘玉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愿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