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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洪臣张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臣,张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259号原告:王洪臣,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香,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系王洪臣妻子,住乾安县。被告:张双,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瑞,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乾安县。王洪臣与张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洪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洪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