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洪臣张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臣,张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259号原告:王洪臣,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香,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系王洪臣妻子,住乾安县。被告:张双,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瑞,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乾安县。王洪臣与张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洪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洪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