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靳树清与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31号靳树清,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荣华街,联系电话1365324****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男,1960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河东街,联系电话0314-620****法定代表人:何云龙靳树清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8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84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