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慕德恩与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德恩,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慕德恩,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执行人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邹正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德恩与被执行人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2017)鲁10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