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与陈国斌、杨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陈国斌,杨海生,程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45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任村镇星河路32号。负责人吕晓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申贵生,该社职工。被告陈国斌,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海生,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程红英,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诉被告陈国斌、杨海生、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